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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执恢1字第01015号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桃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桃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金执恢1字第0101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景毅。

委托代理人:黄楠。

委托代理人:盛世友,男。

被执行人:大连桃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景兰。

委托代理人:苗仁薄,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桃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正在对被执行人全部财产整体处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三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金水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  田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