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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449号

李晓英与李志高、李志辉、李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晓英,李志高,李志辉,李群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英。被执行人李志高。被执行人李志辉。被执行人李群辉。本院在执行李晓英与李志高、李志辉、李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执字第4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戬

审判员 张 佐

审判员 谭环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