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英。被执行人李志高。被执行人李志辉。被执行人李群辉。本院在执行李晓英与李志高、李志辉、李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执字第4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戬
审判员 张 佐
审判员 谭环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