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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阳法民一初字第672号

冯丽霞与中山市越通机动车驾驶培训中心、何财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丽霞,中山市越通机动车驾驶培训中心,何财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阳法民一初字第672号原告冯丽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身份证号码:×××5548。委托代理人饶燕文,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晏雏燕,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越通机动车驾驶培训中心,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

负责人:刘家彦。被告何财兴,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身份证号码:×××5433。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丽霞诉被告中山市越通机动车驾驶培训中心、何财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丽霞撤回对被告中山市越通机动车驾驶培训中心、何财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冯丽霞已预交3020元,应退回原告1510元。

审 判 长 李 一 文

审 判 员 欧阳志勇

人民陪审员 张 国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扬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