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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572号

丁新泉与黄小兵、李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5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新泉,黄小兵,李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72号

原告:丁新泉。

被告:黄小兵。

被告:李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新泉与被告黄小兵、李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新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符爱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XX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