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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653号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5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爽,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高关华,无职业。

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高关华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关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26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水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