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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560号

唐某甲、唐某乙等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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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560号原告唐某甲,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某乙,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唐某甲之父。被告王某甲,女,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王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唐某乙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唐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国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颂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