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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刑更310号

谭宏良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刑更310号罪犯谭宏良,男,现年29岁,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13年12月19日,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宾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谭宏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6年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谭宏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宏良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三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12月,考核累计分余分为80.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谭宏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宏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彦彬

审判员  姜 略

审判员  段 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玉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