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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刑初字第250号

李某某交通肇事、晁某某、孙某某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晁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贺刑初字第250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山东省菏泽市人,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2015年9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7天,同年9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看守所。辩护人付前亮,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晁某某,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山东省菏泽市人,户籍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暂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2001年4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7天,同年9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以涉嫌包庇罪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山东省菏泽市人,户籍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暂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2015年5月11日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2015年8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7天,同年8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9月8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7天,同年9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以涉嫌包庇罪执行逮捕,2015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利锋,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以贺检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晁某某、孙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井某某、王某、闫某某分别于2016年1月14日、2016年1月15日、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进行庭前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炳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付前亮、被告人晁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利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5日23时23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从被告人晁某某处借得小型客车一辆,后驾驶该辆车沿贺兰县太阳城小区F区南侧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被害人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车(车上乘坐被害人王某、闫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相撞,造成井某某、王某、闫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弃车逃逸并给被告人晁某某打电话,要求被告人晁某某给找一个有驾驶证的人冒名顶替驾驶员,并告知了行车路线等事宜。被告人晁某某随即找到被告人孙某某,让被告人孙某某顶替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陈述其作为驾驶员肇事后逃逸的案发经过,随后被告人孙某某以肇事者身份与被害人签订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李某某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后经鉴定,被害人井某某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被害人王某、闫某某损伤程度均系轻伤一级。经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三被告人于2015年9月8日到贺兰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晁某某、孙某某明知他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仍让被告人孙某某冒名顶替,被告人晁某某、孙某某意图使他人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晁某某、孙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三被告人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辩称自己系初犯、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对定罪方面不表异议,但辩称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的行为得到被害人谅解,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除保险公司赔偿款外,其竭尽所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8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3、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悔罪表现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其与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希望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表异议,但辩称1、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在包庇犯罪中,孙某某属于从犯,是晁某某找到其顶替,应按照从犯对其量刑。3、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孙某某的父亲患有尿毒症,妻子也患有子宫肌瘤,且两个孩子幼小,希望法庭对其在六至十个月的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23时23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从被告人晁某某处借得小型客车一辆,后驾驶该车辆沿贺兰县太阳城小区F区南侧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被害人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上乘坐被害人王某、闫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相撞,造成井某某、王某、闫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弃车逃逸并给被告人晁某某打电话,要求被告人晁某某给找一个有驾驶证的人冒名顶替驾驶员,并告知了行车路线等事宜。被告人晁某某随即找到被告人孙某某,让被告人孙某某顶替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陈述其作为驾驶员肇事后逃逸的案发经过,随后被告人孙某某以肇事者身份与被害人签订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李某某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后经鉴定,被害人井某某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被害人王某、闫某某损伤程度均系轻伤一级。经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三被告人于2015年9月8日到贺兰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晁某某、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某支公司与被害人井某某、王某、闫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某、晁某某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1万元且已履行,被告人孙某某约定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三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某支公司约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井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已垫付1万元)。上述事实,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1.贺兰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交通肇事案件来源系群众报警,报警时间为2015年5月5日23时30分。2.户籍信息、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出生日期为1980年2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84年10月5日,被告人晁某某出生日期为1982年11月22日,三被告人犯罪时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肇事车辆小型越野车所有人为晁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准驾车型为C1,孙某某准驾车型为C1。被害人井某某准驾车型为C1。4.三被害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三被害人身份信息情况。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超速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井某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登记注册的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按规定载人,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闫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6.归案经过,证明三被告人于2015年9月8日投案自首。7.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证明事故发生后,以被告人孙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三被害人对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8.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银行转款单据二份,证实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某、晁某某当庭赔偿三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孙某某与三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三被告人均取得三被害人谅解的事实。9.罪犯档案资料、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晁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07年12月17日被刑满释放的事实。

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小型越野车离开肇事现场180米。同时在该份勘验笔录中有被告人孙某某在“当事人”一栏的签名捺印。

三、鉴定意见1.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贺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井某某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闫某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鉴定意见已向相关人员送达。2.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宁夏中天奥立升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旧机动车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指南者牌小型越野车车辆碰撞前瞬时速度为79.6±3km/h;无号二轮普通摩托车车辆碰撞前瞬时速度为44±3km/h。鉴定意见已向相关人员送达。3.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报告(银公物鉴理化字(2015)699-701号),证明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井某某、闫某某三人的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

四、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5日23时许,其与朋友驾驶车辆行驶至太阳城小区F区东边路一个交叉路口处,从其左侧过来一辆车,其把车停下后听见响声,看到路中间躺着三个人,一辆白色越野车加油门跑了,其朋友驾车追赶肇事车辆,其打电话报警。其朋友追了二百米左右肇事车辆停下了,肇事的驾驶员从车上下来后绕到车前面跑了,这个驾驶员穿着红色花白点上衣,稍有点胖,腰有点驼,后来这个人又回到现场,但是他说他不是驾驶员。

五、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5日23时左右,井某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其与闫某某沿太阳城F区南边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边交叉路口处时,从路口出来一辆车开过去,这时对面来了一辆车和自己乘坐的摩托车撞到了一起,王某被撞昏迷,过了一会路过的车上下来人帮其报了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5日23时左右,井某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其与王某沿太阳城F区南边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边交叉路口处时,从路口出来一辆车开过去,这时对面来了一辆车和自己乘坐的摩托车撞到了一起,对方车辆撞到之后没有停车直接开着走了,路口出来的那个车帮其追肇事司机,追过去之后发现车上没有人,路过的人就帮其报的警和打了120急救电话。

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机关有五次供述,其中2015年8月21日、8月22日的供述系为李某某冒名顶替,供述2015年5月5日交通肇事是其所为,并且其供述交通肇事过程和现场情况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2015年9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并且供述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发生交通肇事后,晁某某给其打电话指使孙某某冒名顶替,并承诺事后不会亏待。孙某某按照晁某某所说向交警讲了交通肇事案发经过,从而包庇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并按照李某某的意思处理交通肇事后续事情。后在其知道自己的行为要负刑事责任就到公安机关自首。2.被告人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晁某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做了虚假证言,意图包庇李某某酒后肇事的行为,在笔录中称2015年5月5日其将自己的越野车借给了孙某某,是孙某某驾车撞了人。2015年9月8日,被告人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供述5月5日其与李某某等人在一个饭店喝酒,李某某喝了酒之后向其借了车,大约在当晚23时许,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让晁某某给找一个有驾驶证的人去顶替,晁某某遂找到了孙某某,并把孙某某带到了案发现场让孙某某顶替李某某,并说亏不了孙某某,孙某某向交警供述了酒后驾车肇事案发经过,后孙某某被行政拘留,孙某某害怕负刑事责任就反悔了,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5月5日其与晁某某等人在贺兰县一品尚都附近的一家餐厅里喝的酒,晚上22时许其向晁某某借了车后驾驶小型客车从太阳城小区南边的路上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小区南边的一个路口处,从小路口出来一辆车,其向左边打方向避让,就跟一辆车相撞了,其驾驶的车辆向前滑行了一段距离就停下了,因其当时喝了酒再加上后面有人追,李某某就把车扔下跑了。其担心喝酒肇事保险公司不赔,公安机关追究责任,于是给被告人晁某某打电话要求晁某某找一个有驾驶证的人顶替自己,并把车辆行驶路线和交通肇事的经过打电话告诉了晁某某,后在电话里得知顶替自己的是孙某某。其在孙某某被行政拘留后给了孙某某五千元钱,后来孙某某又找自己借了五千元。后来孙某某因为害怕判实刑和终生禁驾就反悔了,于是其就去投案自首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晁某某明知他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仍让被告人孙某某冒名顶替,被告人晁某某、孙某某意图使他人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构成包庇罪的共犯,现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被告人孙某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某某系从犯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晁某某、孙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晁某某、孙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向三被告人住所地司法局征询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意见,建议对三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三被告人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六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晁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孙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 金

人民陪审员  王维新

人民陪审员  金光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佩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在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9页共1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