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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1560号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楚、卢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楚,卢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560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瑞安市安阳街道新世纪大厦B幢一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黄建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龙,系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楚。被告卢小燕。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楚、卢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林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张晨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