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560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瑞安市安阳街道新世纪大厦B幢一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黄建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龙,系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楚。被告卢小燕。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楚、卢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林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张晨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