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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执字第989-2号

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马庆民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执字第989-2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魏振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温陈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庆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信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玉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热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世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庆民,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马庆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措施,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茌国用(2012)第310号、茌国用(2012)第320号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机器设备及其部分车辆,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茌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原入股金额450万元)及分红,并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2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用5000元后,已实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42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财产在本院查封之前已事先设定抵押或存在在先查封(冻结),本院不宜作出处分,申请执行人亦不申请本院对已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财产予以处分。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聊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15)聊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到位74200元,未执行到位部分,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洪江

审判员  史兆锋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瑾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