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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407号

陈嫔与陈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嫔,陈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407号申请执行人陈嫔,女,1977年5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海龙,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嫔与被执行人陈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海龙名下所有的房屋及杂物间,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4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富荣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邱日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腾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