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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民初365号

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曾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365号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东外街2号-8号。法定代表人周群,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禺旭,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群,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