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催字第00006号
申请人:安徽攀登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南岛日华广场。
法定代表人:操文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冰,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青科,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安徽攀登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宁波吉德电器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10日,票号为30200053/25085096,票面金额为15万元,收款人为宁波俊均出口包装有限公司,支付人为中信银行宁波宁海支行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攀登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徽攀登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国友
审 判 员 胡 伟
人民陪审员 朱名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珊珊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