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汀执字第2363号

赖振华与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振华,刘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363号申请执行人赖振华,女,199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娜,女,199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赖振华与被执行人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赖振华与被执行人刘娜于2016年2月4日达成了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赖振华同意撤销对被执行人刘娜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汀县人民法院(2015)汀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富荣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邱日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腾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