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2334号
原告:黄某。
被告:顾某。
原告黄某为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一、结婚时间:××××年××月××日在黄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二、生育子女情况:未生育子女。
三、前诉情况:原告曾于2014年、2015年两次起诉离婚,后均撤诉。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后均撤诉,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离婚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审 判 员 魏 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章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