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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35号

徐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任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5民初35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刘敏敏。被告任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继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敏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XX年结婚,XX年生育一子,XX年生育一子,被告婚后常年以赌博为业,性格多疑,双方争吵不断,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曾于XX年XX月份起诉离婚,XX年XX月XX日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已事实分居五年之久,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解除双方痛苦,特再次起诉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请求判决予以准许。被告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XX年结婚,XX年生育一子,XX年生育一子,婚后被告长期赌博,致使夫妻感情不合,原告曾于XX年XX月起诉离婚,XX年XX月XX日法院作出(2015)台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予准许。现双方仍未和好,长期分居已5年之久。庭前本院征求被告任某本人意见,其同意离婚,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另征求婚生次子本人意见,其愿意同母亲徐某一起生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户籍证明、被告任某调查笔录,婚生次子调查笔录、(2015)台民初字第354号判决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法院曾于XX年以(2015)台民初字第354号判决不准离婚。由于双方不珍惜夫妻感情,不仅未能和好,关系更为紧张,双方确无和好的可能,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生次子现年12岁,本院征求其意见,其愿意同母亲一起生活。被告任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应诉,应视为对其自身诉权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继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