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5民初35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刘敏敏。被告任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继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敏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XX年结婚,XX年生育一子,XX年生育一子,被告婚后常年以赌博为业,性格多疑,双方争吵不断,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曾于XX年XX月份起诉离婚,XX年XX月XX日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已事实分居五年之久,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解除双方痛苦,特再次起诉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请求判决予以准许。被告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XX年结婚,XX年生育一子,XX年生育一子,婚后被告长期赌博,致使夫妻感情不合,原告曾于XX年XX月起诉离婚,XX年XX月XX日法院作出(2015)台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予准许。现双方仍未和好,长期分居已5年之久。庭前本院征求被告任某本人意见,其同意离婚,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另征求婚生次子本人意见,其愿意同母亲徐某一起生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户籍证明、被告任某调查笔录,婚生次子调查笔录、(2015)台民初字第354号判决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法院曾于XX年以(2015)台民初字第354号判决不准离婚。由于双方不珍惜夫妻感情,不仅未能和好,关系更为紧张,双方确无和好的可能,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生次子现年12岁,本院征求其意见,其愿意同母亲一起生活。被告任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应诉,应视为对其自身诉权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继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