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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1民初32号

张某诉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1民初32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91年8月,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被告沈某,男,生于1986年5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普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国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