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1民初32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91年8月,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被告沈某,男,生于1986年5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普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国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