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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394号

丁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某,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394号原告丁某某,女,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齐某某,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彩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孔繁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