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394号原告丁某某,女,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齐某某,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彩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孔繁哲 微信公众号“”
丁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394号原告丁某某,女,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齐某某,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彩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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