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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刑初108号

段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女,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辩护人谭荣,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6]第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文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谭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3日9时左右,万州区观音岩城管牌楼大队在联合执法中强制拆除万安市场一烤鱼店的违规彩蓬。烤鱼店主王某及其家属段某某、段某某到城管牌楼大队办公室解决问题,因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王某将牌楼大队副大队长赖齐宪推倒在沙发上,并用刀威胁,段茂兵将开水壶砸向赖齐宪,赖某被烫伤。万州区观音岩派出所教导员张某某接警后着装带领民警王某、文员朱某某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后口头将段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段某某、杨某某一直拉住段茂兵,不让民警将其带到派出所,段某某也拒绝前往。当行至观音岩派出所门前人行道时,被告人段某某与段某某等人一起阻止民警执行职务,张某某等人欲强制传唤段茂兵,被告人段某某趁张卫国控制段某某时,从背后抓住张某某衣领将其拖倒在地,并用手击打其头部,致张某某受伤。随后,被告人段某某等人被赶到的民警控制,并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另查明,被告人段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已经取得了被害人张卫国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出警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谅解书、受伤照片、被告人段某某的户籍证明、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文书、视听资料、证人郎某、段某、康某某、张某、王某、冉某某、段某某、杨某某、赖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段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谭 勇

人民陪审员  何万斌

人民陪审员  周 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惠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