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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55号

胡余里与陈锋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余里,陈锋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5号

原告:胡余里,农民。

被告:陈锋飚,农民。

委托代理人:叶旭。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余里与被告陈锋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余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苑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谢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