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5号
原告:胡余里,农民。
被告:陈锋飚,农民。
委托代理人:叶旭。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余里与被告陈锋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余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苑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谢梦瑶 关注公众号“”
胡余里与陈锋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5号
原告:胡余里,农民。
被告:陈锋飚,农民。
委托代理人:叶旭。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余里与被告陈锋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余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苑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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