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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642号

姚庆与史立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姚庆,史立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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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642号

原告:姚庆,男,1997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桂华,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史立伟,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庆诉被告史立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史立伟所有的吉A668**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押被告史立伟所有的吉A668**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玉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