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吴某借款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被执行人王某下落不明,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银生
代理
审判员 张文艺
代理
审判员 贺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