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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1民初49号

韩泽云诉侯现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泽云,侯现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1民初49号原告韩泽云,男,生于1965年3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侯现培,男,生于1972年8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韩泽云诉被告侯现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泽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江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小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