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1民初49号原告韩泽云,男,生于1965年3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侯现培,男,生于1972年8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韩泽云诉被告侯现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泽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江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小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