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穆,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亮,居民。原审被告陈亮,居民。原审被告潘阳,居民。
上诉人王金穆因与被上诉人李大亮,原审被告陈亮、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据王金穆上诉时所提供的地址及手机号码,以邮寄方式向其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邮件因无人接收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期限届满后,上诉人王金穆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宜东
代理
审判员 刘亚洲
代理
审判员 任李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荣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