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民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虹越花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贵祥,男,汉族。
上诉人汉中虹越花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桂祥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汉中虹越花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永吉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代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