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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恢28号

阮丽平与黄正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阮丽平,黄正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阮丽平。被执行人黄正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丽平与被执行人黄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正兴已履行了(2000)冶民初字第0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281执恢2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裕 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及清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