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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497号

邵东银与郝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东银,郝献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497号

原告:邵东银,男,193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郝献军,男,成年。

原告邵东银与被告郝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邵东银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东银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邵东银负担。

审判员  XX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裴利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