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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486号

张华与濉溪县幸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徐晓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华,濉溪县幸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徐晓伍,张贵福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86号

原告:张华,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幸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张全收,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晓伍,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张贵福,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濉溪县幸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徐晓伍、张贵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张华在法定期限内未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无诉讼费。

审 判 长  马 维

人民陪审员  秦品安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