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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748号

申请执行人蔡梓萱与被执行人蔡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梓萱,蔡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蔡梓萱。被执行人蔡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梓萱与被执行人蔡孟抚养费纠纷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执字第7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戬

审 判 员  张 佐

审 判 员  谭环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李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