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被执行人黄开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婺商初字第0008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开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开群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开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黄开群(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9#钞的存款人民币29538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