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负责人李静,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回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职工,住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军川,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被执行人丁翔花,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李秀川,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刘春云,女,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李天武,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李秀林,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申请执行李秀川、刘春云、李天武、李秀玲、李军川、丁翔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0元,余款53274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83274元,已执行30000元,余款53274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岳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