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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811-1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浙江康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浙江康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王凤梅,王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811-1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住所地:宁波市。代表人:邵园园,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霞,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康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金阳。

被执行人: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绍兴。

法定代表人:王光荣。

被执行人:王凤梅。

被执行人:王光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执民字第8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王凤梅名下位于绍兴市袍江昌明街357号办公、商业用房地产。2016年1月22日10时37分54秒,买受人赵佩芳(公民身份号码××)以43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绍兴市袍江昌明街357号办公、商业用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绍房权证袍江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市国用(2008)第1379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赵佩芳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佩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赵佩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赵佩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陈 煜

审 判 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