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8民初17号原告刘某,无业。被告宋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铸 来源:百度搜索“”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8民初17号原告刘某,无业。被告宋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