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28民初17号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8民初17号原告刘某,无业。被告宋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