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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执恢34号

钟武庆与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武庆,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钟武庆。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钟武庆与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强执行强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第一项即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12月25日前支付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1月份的劳动报酬4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的协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680元,余下2320元申请执行人不再向被执行人追索,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人钟武庆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12月25日前支付4000元劳动报酬给申请执行人的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伟林

审判员  钟 梅

审判员  宁福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滕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