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2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鲁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鲁桥村。法定代表人马美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XX成,涟水县红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凤萍,农民。委托代理人方月高,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述金,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方菊英,农民。委托代理人XX成,涟水县红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鲁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许凤萍、原审被告方菊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涟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鲁桥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第26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鲁桥村村民委员会。
审 判 长 江东新
审 判 员 孙 洁
代理
审判员 黄春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