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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1500号

武鸣县三福烟酒茶行与俞林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鸣县三福烟酒茶行,俞林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500号原告武鸣县三福烟酒茶行,住所地:广西武鸣县城厢镇东鸣路黄金楼14号。经营者刘元盛,男,壮族。被告俞林初,男,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鸣县三福烟酒茶行与被告俞林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鸣县三福烟酒茶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武鸣县三福烟酒茶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 攀

人民陪审员  韦长信

人民陪审员  吴庆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冰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