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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834号

钟怀涛、许立明与钟毅、杨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怀涛,许立明,钟毅,杨春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834号原告钟怀涛。原告许立明。被告钟毅。被告杨春芬。

原告钟怀涛、许立明诉被告钟毅、杨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贾菁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两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钟怀涛、许立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毅、杨春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钟怀涛、许立明诉称:被告钟毅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11月20日向两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13年11月21日归还。被告钟毅未按约还款。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钟毅、杨春芬未作答辩。经审理,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0日,被告钟毅向两原告借款200000元。同日,被告钟毅出具借条1份,约定还款日期2013年11月21日。另查明,两被告于1995年8月28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由两原告提交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各1份及两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钟毅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钟毅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钟毅、杨春芬返还钟怀涛、许立明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钟毅、杨春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 判 长  贾菁菁

人民陪审员  吴建民

人民陪审员  李兴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