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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119号

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19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和平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05426879-0。法定代表人吴意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祥海,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垚,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渚堰塘,组织机构代码75306339-9。法定代表人李成西。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1月18日明确告知原告应当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2016年1月18日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17455元,也未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肖雯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江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