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142号原告范某,教师。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郝文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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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142号原告范某,教师。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郝文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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