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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142号

范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142号原告范某,教师。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郝文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