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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法执字第840号

申志深申请执行李振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志深,李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840号申请人申志深,男,1988年9月22日生。被执行人李振行,男,1980年12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志深申请李振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志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滑白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靳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