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38号原告刘固安。委托代理人刘晓娟,系原告之女。被告王雪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固安与被告王雪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固安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固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0.5元,本院退回原告130.5元。
审判员 王爱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小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