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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171号

高密市慧洋纺织有限公司与孙燕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高密市慧洋纺织有限公司,孙燕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5民初171号原告高密市慧洋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善果。委托代理人刘西娟,律师。被告孙燕敏。委托代理人郝军风,律师。

原告高密市慧洋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洋纺织)与被告孙燕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毛伟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慧洋纺织委托代理人刘西娟、被告孙燕敏委托代理人郝军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未通知原告出庭参加仲裁。原告由于没能出庭,导致未及时提交证据,欠被告的工资数额也与实际数额不符。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欠被告工资款为1316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欠被告工资款13165元属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燕敏于2014年2月15日到原告处从事织布挡车工工作,工作至2015年8月12日。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工作期间,原告尚欠被告工资分别为2015年4月份工资5497元、5月份工资3781元、7月份工资2039元、8月份工资1848元,共计13165元。还查明,被告孙燕敏以本案原告慧洋纺织为被申请人,向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4月份、5月份、7月份、8月份工资共计14000元。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4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工资12000元。

原告不服该裁决事项,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463号仲裁裁决书、工资表明细、考勤记录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孙燕敏在原告慧洋纺织处工作期间,原告尚欠被告2015年4月份工资5497元、5月份工资3781元、7月份工资2039元、8月份工资1848元,共计13165元未予发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高密市慧洋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孙燕敏2015年4月份工资5497元、5月份工资3781元、7月份工资2039元、8月份工资1848元,共计13165元。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伟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单秋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