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执字第00034-2号

杨敏与吴红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敏,吴红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034-2号

申请执行人:杨敏,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吴红卫,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杨敏与被执行人吴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吴红卫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其在单位上班,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红卫的工资收入65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审判员  严贤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