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600号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康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坤,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文萱,女,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季文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季文萱已向其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 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焦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