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小字第53号原告郭甫领,男,汉族,1964年4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薛夫钦,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银三,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生。
原告郭甫领诉被告吴银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甫领经过慎重考虑,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甫领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甫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郭甫领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旭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