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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小字第53号

郭甫领与吴银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甫领,吴银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小字第53号原告郭甫领,男,汉族,1964年4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薛夫钦,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银三,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生。

原告郭甫领诉被告吴银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甫领经过慎重考虑,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甫领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甫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郭甫领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旭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