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92-1号申请执行人黄良基,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卢文容,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杜婷婷,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谢鸣锋,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良基与被执行人卢文容、杜婷婷、谢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卢文容、杜婷婷、谢鸣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卢文容、杜婷婷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黄良基人民币7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谢鸣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三被执行人缴纳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人民币9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卢文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他案已经逐月提取谢鸣锋的工资收入;经被执行人杜婷婷本人申请,本院依法逐月提取被执行人杜婷婷的工资收入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但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卢文容、杜婷婷、谢鸣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卢文容、杜婷婷、谢鸣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卢文容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卢文容、杜婷婷、谢鸣锋无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卢文容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2月18日,因提取工资时间较长,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良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阿瑶
审判员 黄景山
审判员 蔡文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志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