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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590号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59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仲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