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59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仲凯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59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仲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