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249号
原告:谷某。
被告:刘某。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原告谷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
审判员 郭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阮晓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