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字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中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恒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
上诉人宿迁中阳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3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定于2016年2月18日9时00分在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前按照上诉人宿迁中阳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开庭传票已于开庭前邮寄,收件人于2016年1月30日签收,但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宿迁中阳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宿迁中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柏华
代理
审判员 朱 海
代理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