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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字第876号

上诉人李新枝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新枝,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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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字第876号上诉人李新枝。委托代理人王根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聪,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婧,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胜豪,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金洲。委托代理人李松涛,系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委员。委托代理人王保庆,系小李庄社区监委委员。上诉人李新枝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锦公司)、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李庄管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00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新枝的委托代理人王根顺、李聪,被上诉人尚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婧、周胜豪,被上诉人小李庄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松涛、王保庆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6日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升龙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小李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对二七区小李庄进行拆迁改造,改造项目位于二七区���土地分为二期改造开发。第一期改造开发的具体范围包括:西至兑周南路,东至京广中路,南至政通路,北至淮河路。开发项目由升龙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独立开发和经营,自行承担和享有开发经营风险和权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作为见证方在该协议书上签章。李新枝的房屋位于上述协议的改造范围,在第一期改造中已被拆迁。郑州市二七区小李庄村改造指挥部已向李新枝交付安置房屋,该安置房屋位于尚锦公司开发的小李庄安置小区“升龙世纪花园”。现李新枝因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问题与升龙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发生纠纷,并以升龙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为被告诉至本院,并在案件的审理��程中撤回对升龙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另查明,一、李新枝与尚锦公司、小李庄管委会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二、截止到2014年12月11日,尚锦公司未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5月9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郑州市二七区小李庄村改造指挥部与小李庄村民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办理其他相关事宜。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事实。李新枝以逾期办理房产证构成违约为由要求尚锦公司、小李庄管委会承担违约金,但其出示的证据未显示其与尚锦公司、小李庄管委会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未证明尚锦公司、小李庄管委会违约事实的存在,经该院释明后,仍未变更诉讼请求。李新枝对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责任或损��后果问题,李新枝可待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新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18元,全部退还李新枝。

上诉人李新枝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

一、原审法院驳回李新枝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新枝在一审诉讼中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非常清楚,李新枝要求尚锦公司和小李庄管委会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就是其经济损失。李新枝虽然没有直接与尚锦公司签有合同,但小李庄管委会与尚锦公司签有合同,李新枝作为小李庄管委会的成员(村民),小李庄管委会与尚锦公司之间的合同对李新枝产生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李新枝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主体适格,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二、尚锦公司在本案中存有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安置房应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作为二手房上市交易。”《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试行)》第四阶段:“村民回迁阶段。23.市建委进行工程备案。时限:资料齐全并符合报件要求7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竣工备案。24.区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回迁。25.市房管局为分得安置房的村民发放房产证。时限:资料齐全并符合报件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李新枝为配合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已将原有房屋拆除,但在安置后,因尚锦公司的不作为而无法如期拿到房屋产权证,已给李新枝房屋确权。房屋交易、孩子上学和就业等事项带来诸多实际影响,其损失无法估算。现一审法院驳回李新枝的起诉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书,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2、要求尚锦公司和小李庄管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尚锦公司答辩称:

一、上诉人上诉请求错误,对民事裁定应当为指定审理。

二、本案存在两层不同性质的合同关系,第一层为被上诉人与指挥部之间的委托代建关系,第二层为指挥部与村民之间的拆迁安置补偿关系,第二层关系依据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属于行政合同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且指挥部与村民的协议中并未约定办证的期限和违约金。

三、违约金为双方对损失的预估,属于次生权利,不能超出合同的相对性和原权利剥离,尚锦公司与指挥部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四、一审中合议庭多次向上诉人释明追加指挥部为本案被告,而上诉人明确不追加。上诉人应当合法行使上诉权利,请求驳回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小李庄管委会答���称:1、小李庄管委会与尚锦公司签订《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小李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之后又与尚锦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因尚锦公司违约未在规定时间内为李新枝办理房屋产权证,这不仅给李新枝带来巨大困难和影响,同时也造成了李新枝和小李庄管委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损害了小李庄管委会的形象。2、因小李庄管委会与尚锦公司所签的全部协议是代表小李庄全体拆迁户所签订,因此,小李庄管委会与尚锦公司所签协议而涉及的主体实为小李庄每个拆迁户,小李庄管委会在尚锦公司与实际拆迁户之间只起桥梁作用,故小李庄管委会认同尚锦公司在与小李庄管委会所签全部协议的违约条款及违约应负担的法律责任适用于实际被拆迁人。3、小李庄管委会只是代表全体拆迁户和尚锦公司在拆迁过程中对关于拆迁所涉及事务进行协调并不参加任何利益分成,所以小李庄管委会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李新枝对小李庄管委会的起诉,同时尚锦公司应当承担对李新枝的违约责任。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李新枝在本案中主张尚锦公司、小李庄管委会逾期办理房产证构成违约,请求支付相应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但李新枝没有证明其与尚锦公司之间签订有相应的合同及协议,其亦未证明尚锦公司、小李庄管委会因违约应对李新枝本人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在李新枝经释明后仍未对起诉作出相应变更的情况下驳回起诉并无不妥。关于李新枝所主张的违约责任和损害后果的承担问题,可依法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成 锴

审判员 李长军

审判员 于岸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芦保华 关注公众号“”